這是「資產管理行業地圖|EAM 深挖系列」第 2 篇,共 4 篇。
主系列第 2 篇用 200 字帶過 LPOA,本篇要試著用 6,000 字把這個結構的法律、營運、報告、收費四個層面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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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POA(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不是一份文件,是一個「三方契約 + 角色切割」的完整結構——客戶、EAM、銀行三方各簽兩份合約,共組一個三方關係。
- 這個結構的關鍵設計是「資產不離開客戶的帳戶」——EAM 拿到操作權,但不拿到資產所有權,也不能提款。三方分工:EAM 做決策、銀行做保管 + 執行、客戶做最終所有權人。
- 1980–2018 年 EAM 的收入結構靠雙重收費(客戶端 AUM% + 銀行端 retrocession 回扣)。2018 年 MiFID II 強迫透明化後,這個結構被殺掉一半——retrocession 必須揭露給客戶,EAM 業界淘汰了一波小業者,留下的更專業。
適合閱讀:看完主系列第 2 篇覺得「LPOA 講太快」想看更深的讀者、業內讀者(私行、保險、投顧、家辦)想看這個結構的具體運作、自己在思考「台灣能不能複製這個結構」的個人
不適合閱讀:覺得「法律結構很無聊」的人——本篇 70% 是合約與監管細節,不是商業故事
一、為什麼 LPOA 是 EAM 的核心發明?
主系列第 2 篇講過,1980 年代瑞士 banker 集體出走時,做了一個跟 Sonnenfeldt 不一樣的選擇——沒有完全切斷與銀行的關係。
這個選擇的具體形態,就是 LPOA。
LPOA 的全稱是 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有限授權書)。
字面翻譯:有限的授權。
但「LPOA」這三個字其實只是這個結構的入口——背後還有一整套「客戶 / EAM / 銀行」三方契約安排。
老喬把它叫做「雙頭結構」——同一筆資產,保管權與操作權被切成兩個頭。
這個結構解決了一個 1980 年代瑞士 banker 出走時的核心難題:怎麼跟客戶說「跟我走、但不要把錢搬出銀行」?
LPOA 是答案。
二、三方契約的三條合約
老喬把 LPOA 結構的三個契約一條一條拆。
合約 1:投資管理協議(Investment Management Agreement)
簽約方:客戶 ↔ EAM
內容:客戶授權 EAM 為其管理資產的權限與範圍。
關鍵條款——
- 投資範圍(可投資哪些商品類別)
- 投資政策(風險容忍度、配置上下限)
- 收費結構(客戶付給 EAM 的管理費)
- 報告頻率(EAM 給客戶的 reporting cadence)
- 終止條件(客戶或 EAM 任一方如何退出)
這份合約是 EAM 與客戶之間的核心契約——所有後續的決策權都建立在這份合約上。
合約 2:保管協議(Custody Agreement)
簽約方:客戶 ↔ 銀行(custody bank)
內容:銀行為客戶提供帳戶服務、資產保管、交易執行、稅務文件、reporting 等。
關鍵條款——
- 銀行帳戶的所有權歸屬(永遠是客戶)
- 銀行的責任範圍(保管、執行、清算、稅務文件)
- 銀行的收費結構(custody fee、transaction fee 等)
- 數位存取權限(客戶 + EAM)
- 提款規則(只有客戶能授權提款,EAM 不能)
這份合約是傳統的客戶 ↔ 銀行關係——跟一般有錢人在私行開戶沒兩樣。
合約 3:合作協議(Cooperation Agreement)
簽約方:EAM ↔ 銀行
內容:銀行如何接收 EAM 的交易指令、reporting flows、scaffolding for joint operation。
關鍵條款——
- EAM 的指令傳遞方式(電子下單系統、書面、電話確認)
- 雙方對客戶的 reporting 配合(誰給客戶看什麼)
- Retrocession 結構(2018 前後差很大,稍後展開)
- 終止條件(銀行或 EAM 任一方退出合作)
- 衝突解決機制
這份合約是 EAM 結構最特別的一條——一般私行客戶不會看到這份合約存在,因為它是 EAM 與銀行的後台契約。
三條合約合起來形成什麼?
把三份合約攤平——
┌──────────────────────┐
│ 客戶 │
│ (資產所有權人) │
└──────┬───────┬───────┘
│ │
投資管理 │ │ 保管協議
(合約 1) │ │ (合約 2)
│ │
┌──────▼───────▼───────┐
│ ↓ ↓ │
┌─────▼─────┐ ┌─────▼─────┐
│ EAM │←──│ 銀行 │
│ (決策端) │ │ (保管端) │
└───────────┘ └───────────┘
↑ ↑
│ │
└─合作協議──┘
(合約 3)
三方各自獨立簽約,但形成一個共同運作的結構。
老喬第一次理解這個結構時,印象最深的是它的對稱性——三個角色彼此牽制,沒有任何一方能單獨對客戶造成損害。
這是 LPOA 作為「金融結構發明」的真正價值所在。
三、LPOA 的範圍與限制
LPOA 字面上是「有限的授權書」——「有限」這兩個字很關鍵。
EAM 拿到的權限是——
✅ 可以做的事——
- 在客戶帳戶內做投資決策(買賣股票、債券、基金、衍生性商品等)
- 給銀行下達交易指令
- 接收交易確認與帳戶報告
- 為客戶選擇與切換投資商品
❌ 不能做的事——
- 不能把資產提出來、轉到自己或第三方帳戶
- 不能把客戶資產用來抵押貸款給自己或別人
- 不能變更帳戶持有人(客戶名永遠是帳戶名)
- 不能變更客戶的個人資料(地址、聯絡方式等)
- 不能處分客戶生前/身後的傳承相關事務(這個要另外簽 estate POA)
「不能提款」這一條是 LPOA 最核心的安全閥。
它在制度上解決了一個關鍵焦慮:「如果 EAM 跑路怎麼辦?」
答案是:EAM 沒有客戶的錢可以跑。
客戶的錢一直在客戶帳戶裡,EAM 從頭到尾沒有所有權,只有「進去買賣」的權限——但「買賣」的結果還是回到客戶帳戶。
如果 EAM 跑路,客戶只是失去一個顧問,資產還在原銀行帳戶裡完全不動。
這個設計讓 EAM 的監管壓力大幅降低——EAM 不需要像券商那樣有「客戶資金保管能力」的高額保證金、也不需要像投信那樣有複雜的客戶資產隔離合規。
EAM 只需要「好好做投資決策」就夠了。
四、資產所有權的關鍵設計
LPOA 結構最反常識的一件事:資產一直在客戶名下,從來沒有「轉給 EAM 管」這個動作。
對照其他幾種主流模式——
| 模式 | 客戶資產實際持有人 | 客戶有權限直接看到所有資產嗎? |
|---|---|---|
| 共同基金 | 基金公司 / 受託銀行 | 透過淨值單位數,不能直接看 |
| 投信全委(SDA) | 投信代客 | 透過月報,不能直接介入 |
| 美國 RIA + 獨立 custodian | 客戶名下,在 Schwab/Fidelity | 客戶可直接登入 custodian 看資產 |
| EAM + LPOA(瑞士) | 客戶名下,在原私行 custody | 客戶可直接登入私行帳戶看資產 |
EAM 跟美國 RIA 的差異不在「資產所有權」(都是客戶持有),在 custody 銀行的選擇權——
- RIA:客戶資產通常在 Schwab、Fidelity、Pershing 這類「專做 custodian」的機構
- EAM:客戶資產在傳統私行(UBS、Credit Suisse、Pictet、Lombard Odier 等)
這個差異會影響很多後台運作——對接介面、reporting 格式、跨境稅務文件、資產類別範圍——但雙頭結構的核心邏輯是一樣的。
五、Reporting Flows:誰給誰看什麼?
LPOA 結構下,資訊流動有六條主要路徑——
具體拆——
1. 銀行 → 客戶(月度 / 季度)
帳戶餘額、交易明細、稅務文件、custody fee 帳單。
這是傳統的私行客戶月報。
2. 銀行 → EAM(每日 / 即時)
EAM 看到的跟客戶一樣的帳戶資料,加上電子下單系統的 trade confirmations。
EAM 可以即時知道每一筆交易執行的價格、量、時間。
3. EAM → 客戶(月度 / 季度)
Performance report——加值的部分:做了哪些決策、為什麼、跟 benchmark 比表現如何、下一階段預期動作。
這份報告比銀行的「只給數字」月報更有 narrative。
4. EAM → 客戶(年度)
Advisory review meeting——通常 2 小時,EAM 親自跟客戶坐下來檢視整年表現、討論下一年配置、調整投資政策。
這是 EAM 服務最高接觸點的時刻。
5. 客戶 → EAM(隨時)
任何時候客戶可以直接聯絡 EAM 提需求、改規則、問問題。
6. 銀行 → EAM ↔ 客戶(三方)
如果有跨境稅務、傳承、家族治理等複雜議題,銀行 + EAM 會 jointly 服務客戶。
老喬寫到這裡停下來想一件事:這個 reporting flow 的設計,跟一個「企業 CFO 給董事會做報告」非常像。
EAM 是 CFO,客戶是 CEO + 董事會。
銀行是「總帳系統 + 出納」。
家辦的真正內核——把客戶當作「企業」對待——在 EAM 結構裡 reporting 層級就具體實現了。
六、Retrocession 的演化:1980s 到 2018 MiFID II
LPOA 結構從 1980 年代到今天,最大的歷史轉折點不在合約結構,在收費結構。
1980–2010 年代:雙重收費結構
EAM 的收入有兩條腿——
腿 1:客戶端管理費(AUM 1.0–1.5%/年)
腿 2:銀行端 retrocession(回扣)
Retrocession 怎麼來的?
當客戶帳戶買進銀行的某個基金、結構式商品、保險商品時,銀行會給 EAM 一個分潤——通常是商品手續費的 30–50%。
這個邏輯很商業:銀行覺得「這個 EAM 把客戶帶來我這裡 + 還幫我賣商品,我應該分潤」。
問題是,客戶通常不知道這件事。
EAM 的合約上寫「客戶付 1.0% 管理費」,但 EAM 實際拿到的可能是 1.5% 或 2.0%——多出來的部分來自客戶不知道的銀行回扣。
更糟的是,EAM 有動機優先推「回扣高的商品」,即使這些商品對客戶不一定最好。
這就是傳統 EAM 結構最大的隱性問題。
2018 MiFID II:強制透明化
歐盟在 2018 年通過 MiFID II(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II),核心要求之一是「所有 retrocession 必須揭露給客戶」。
具體做法——
- EAM 要在客戶合約上明確列出「我從銀行端能拿到什麼回扣」
- 客戶有權選擇「讓 retrocession 退回給我」(等於要求 EAM 改成單一收費結構)
- 如果 EAM 隱瞞 retrocession,觸犯法律,可能失去執照
MiFID II 雖然是歐盟的法規,但因為——
- 瑞士 EAM 有大量歐洲客戶
- 瑞士銀行業跟歐盟監管接軌
- 業界自願跟進(reputation 重要)
所以 MiFID II 實質上把瑞士 EAM 業界一併洗牌。
洗牌後的瑞士 EAM 樣貌(2020 年代)
- 一半左右的 retrocession 被退還客戶或乾脆取消
- EAM 的收入從「1.0% 客戶費 + 0.5–1.0% retrocession」變成「0.8–1.2% 客戶費,沒有 retrocession」
- 大量小型 EAM(收入過度依賴 retrocession)倒閉或被併購
- 留下的 EAM 平均規模變大、更專業、更透明
- 業者數量從 2010 年代高峰的 ~3,000 家降到 2024 年的 ~1,300 家(見主系列第 2 篇引用的 FIN21 數據)
老喬認為,MiFID II 是 EAM 業界最重要的「強制升級」事件——把整個業界從「半透明的雙重收費」推到「純客戶端收費」,跟美國 fiduciary RIA 的標準正式接軌。
七、FinSA / FinIA 後的 LPOA 結構(2020+)
瑞士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實施 FinSA(金融服務法)+ FinIA(金融機構法),把 EAM 從「自律」正式納入 FINMA 監管。
對 LPOA 結構的具體影響——
1. 客戶分類三級
- Retail(零售客戶)
- Professional(專業客戶)
- Institutional(機構客戶)
每一級的保護程度不同,EAM 提供的服務範圍與 reporting 義務也不同。
絕大多數的個人 EAM 客戶被分類為 Retail 或 Professional——保護程度最高。
2. Suitability 規則
EAM 提供 discretionary portfolio management 服務時,必須證明「投資決策符合客戶的財務狀況與投資目標」。
這個 suitability assessment 要書面記錄、定期更新、可被 FINMA 抽查。
3. KYC 與 due diligence 升級
EAM 對客戶的身份、資金來源、稅務狀況的檢核要求變嚴。
這拉高了 EAM 的合規成本——但也提高了 EAM 業界的整體品質。
4. Conduct rules
EAM 跟客戶的所有溝通要記錄(電話、email、會議紀錄),保存期一般 10 年。
這個要求對小型 EAM 是技術負擔,需要 client lifecycle management(CLM)系統支援。
老喬的觀察是,FinSA / FinIA 進來後,LPOA 結構的「精神」沒變,但「配套合規」變得龐大。
對小型 EAM(1–3 人團隊)來說,要應付這套合規越來越難——這也是為什麼 2020 年代瑞士 EAM 數量持續下降的另一個原因(除了 MiFID II 的影響)。
業界正在走向「機構化 + 中大型化」——平均員工數從 1980 年代的 1–3 人變成 2020 年代的 10–30 人。
八、這個結構為什麼比 RIA 好/壞?
把 LPOA 結構跟美國 RIA 結構對比,可以看到雙方優劣——
| 維度 | LPOA(瑞士 EAM) | 獨立 custodian(美國 RIA) |
|---|---|---|
| 資產所有權 | 客戶 | 客戶 |
| Custody 機構 | 傳統私行 | 專業 custodian(Schwab / Fidelity / Pershing) |
| 客戶可選擇性 | 限於與 EAM 有合作的銀行 | 大量 custodian 可選 |
| 跨境稅務文件 | 強(私行傳統優勢) | 中(以美國市場為主) |
| 私募 / 另類投資範圍 | 廣(私行管道) | 中等 |
| 數位介面 | 弱(私行系統老) | 強(Schwab 等科技投入大) |
| 收費透明度 | 2018 後同步 RIA 水準 | 1990 年代起就高 |
| 單一客戶最低資產 | USD 1M+ 較常見 | USD 100K+ 即可 |
老喬的判斷是,沒有一個結構絕對贏——LPOA 適合「跨境、多幣別、需要老牌私行特殊服務」的客戶;RIA 適合「美國境內、數位優先、中產也能用」的客戶。
對台灣來說,這兩個結構提供了兩種可能的學習對象。
九、台灣若要複製,要解決什麼?
這是 EAM 深挖系列第 4 篇的主題,但這裡先預告關鍵問題——
LPOA 結構在台灣若要落地,需要解決 4 件事:
1. LPOA 雙頭結構的法律地位
目前台灣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SDA)是投顧法的設計,但 SDA 的客戶資產通常轉到投顧公司管的隔離帳戶,不是留在原銀行 custody。
這跟 LPOA 雙頭結構有實質差別——LPOA 客戶資產從來沒離開原銀行。
要做台灣版 LPOA,需要修法承認這種雙頭結構。
2. 銀行端的合作意願
瑞士銀行業 1980 年代對 EAM 是敵對的(見深挖第 1 篇 Marcuard Heritage 的故事),2008 後才轉為合作。
台灣銀行業目前沒有「接 EAM 客戶」的商業誘因——RM 體系強、業績壓力重、被 EAM「搶 RM 又不離開銀行 custody」是雙重損失。
要讓台灣銀行業願意做 EAM 的 custody 夥伴,需要監管壓力或市場誘因。
3. Retrocession 的監管基礎
台灣金融商品的回扣結構不透明——銀行、保險、投顧、券商之間的 retrocession 多半沒有揭露給客戶。
如果直接抄 LPOA 結構,台灣的 EAM 會變成另一個「半透明雙重收費」業者,無法做出真正的 fiduciary 差異化。
需要先把台灣的金融商品 retrocession 透明化(等於台灣版 MiFID II)。
4. 業者的職業認同
瑞士 EAM 業界 40 年累積出的「獨立財富管理」職業認同——是業者願意低調、長期、跨期經營客戶的文化基礎。
台灣目前完全沒有這個職業認同——金融業內人對「離開銀行做獨立顧問」的預設是「收入會變少 + 沒有公司資源 + 客戶會跑掉」。
這是文化問題,法律改不了——只能靠時間。
這 4 件事可以拆成 4 篇文章,但這是深挖系列第 4 篇要做的事。
LPOA 機制本身,今天先講到這裡。
十、回到第 1 篇結尾的問題
EAM 深挖系列第 1 篇結尾,老喬提了三個沒答案的問題——其中一個是「第一批 EAM 業者中,有沒有任何一家活到今天?」
寫完第 2 篇老喬才意識到,這個問題其實有間接答案。
LPOA 結構從 1980 年代到今天,經過 MiFID II + FinSA + FinIA 三波重大法規變動,結構本身被驗證了。
如果這個結構在 1980 年代不夠 robust,根本撐不過 MiFID II 那一刀——大量 EAM 業者會倒閉、客戶會流失、結構會被另一種模式取代。
但 LPOA 撐過來了。
更精確地說,LPOA 撐過來的代價是淘汰了一半的 EAM 業者——但結構本身比業者重要。
留下來的 1,300 家 EAM,雖然不一定是 1980 年代的同一批人,但他們繼承的運作邏輯、合約模板、客戶服務文化,都是第一代 EAM 留下的。
這也是「結構比個人重要」的另一個證明——跟 Tiger 21 那個「主理人不是會員」的設計同源。
下一篇:亞洲 EAM 三都比較——新加坡 vs 香港 vs 杜拜
從瑞士轉到亞洲。
過去 15 年,亞洲三個城市(新加坡、香港、杜拜)成為 EAM 業界的新戰場。
三都的監管框架、稅務待遇、客戶來源、業者規模差異很大。
哪一都最像「亞洲版瑞士」?哪一都跟瑞士走出最不一樣的路?
下次見。
資料來源 / 進一步閱讀
一、LPOA 三方契約結構
- Sygnum Bank — External Asset Managers — 數位資產 EAM 服務說明
- GSB Global — Private Banking and External Asset Management
- Lombard Odier — External Asset Managers
- Centro Law — The Comprehensive Case for External Asset Management
二、MiFID II 與 retrocession 透明化
- PwC UK — The Transparency of MiFID II Costs and Charges
- BNP Paribas — MiFID II Post-Trade Transparency
- Norton Rose Fulbright — MiFID II Transparency and Reporting Obligations
三、瑞士 FinSA / FinIA(2020)
- Loyens & Loeff — Swiss FinSA and FinIA Effective from 1 January 2020
- PwC Switzerland — FINSA Switzerland: New Requirements
- Julius Baer — FinSA Information for Clients
- Acolin — How to Meet New FinSA/FinIA Requirements
四、香港與亞洲 EAM 框架(預告第 3 篇)
- Conventus Law — The Growing Appeal of External Asset Management Arrangements in Hong Kong
- Deacons HK — The Growing Appeal of External Asset Management Arrangements in Hong Kong (2026)
五、瑞士 EAM 業界協會
六、台灣對應(預告深挖第 4 篇)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商業同業公會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備註與警語
本文是「資產管理行業地圖|EAM 深挖系列」第 2 篇,聚焦 LPOA 結構的法律與營運細節。
老喬不是金融律師、不是合規顧問、不是業內合約起草人——本篇對 LPOA 三方契約的描述基於業界公開資料、瑞士法律事務所摘要、產業協會說明的綜合整理,不是法律意見。
實際的 LPOA 合約細節因業者、客戶類別、跨境結構而異,讀者若有實務需求,請諮詢瑞士律師或合格的 EAM 業者。
關於 retrocession 在 MiFID II 後的具體演化,部分數據基於業界推估,可能與實際情況有差距。
FinSA / FinIA 的合規細節在 2020 年生效後仍在演化,本篇引用的內容截至 2026 年 5 月為準。
資料截止日期:2026 年 5 月。
如有事實錯漏,責任在筆者(老喬),歡迎讀者來信指正。
本文不構成投資建議或法律意見。
註:本文為「資產管理行業地圖|EAM 深挖系列」第 2 篇,共 4 篇。
- 前一篇:[1980 年代日內瓦:EAM 起源的具體場景]
- 後續預告:
- 第 3 篇:亞洲 EAM 三都比較(新加坡 vs 香港 vs 杜拜)
- 第 4 篇:台灣若要有 EAM,法律要怎麼改?
老喬備注
本篇為研究產出,如果有幻想的地方
歡迎與老喬反饋
這代表老喬也被腦補了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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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與警語
本篇是個人的研究筆記,不是投資與金融建議。
知識的累積與運用,是致富的不二法門,期待在路上與各位相見。
文章更新日誌
2026.05.10 文章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