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造的工具:SFO 與 EAM 的雙生故事|資產管理行業地圖:第二篇

2026-05-10 | 商業/科技前沿參考 關於財富與賺錢 | 3 minutes of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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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82 年的 Rockefeller 與 1980 年代的瑞士 banker,中間隔了一個世紀,做了同一件事:業者沒給我我就自己造。
  • 兩個位置都是客戶造的工具,但走向兩條路——SFO 走向封閉(自家錢、自己管),EAM 走向市場化(把模式賣給其他家族)。
  • 為什麼分岔?三個原因:規模、監管、地理。台灣若要切這個區段,SFO 與 EAM 各能學一半。

適合閱讀:好奇高資產家庭怎麼運作財富的人、業內讀者(私行、家辦從業者)想看 cross-domain 對比、自己在思考「資產到一定規模後要不要建自己的結構」的個人

不適合閱讀:覺得「家辦離我太遠」的人——它的邏輯離你不遠,但這篇不是入門文


一、26 Broadway 的決定

1882 年的紐約,Rockefeller 做了一個當時沒人做過的決定。

那一年他 43 歲——跟 Sonnenfeldt 賣掉 Emmes 的年紀剛好一樣。

Standard Oil 正在巔峰,掌握全美 90% 以上的煉油產能,Rockefeller 個人持股市值天文數字。

但他決定不再把私人財富交給銀行管。

自己雇一支團隊,會計師、律師、投資官,全部 in-house。

辦公室就放在 Standard Oil 的總部裡,26 Broadway。

業務分三塊:

  • 管投資
  • 做稅務
  • 處理捐贈

1891 年,他延攬一位浸信會牧師 Frederick Taylor Gates 加入。

Gates 一做就是 32 年——從投資官、philanthropic advisor 一路做到 Rockefeller 最信任的代理人。

這個辦公室後來有了一個正式的名字:Rockefeller Family Office

它是世界上第一個現代意義的家辦(family office)。

也是後來 140 年所有家辦的原型。


為什麼 Rockefeller 非得自己建?

跟前一篇 Sonnenfeldt 的故事是同一個邏輯,只是時代不同。

第一個原因是規模太大

當時沒有任何一家銀行能整體承接他的財富——不是技術不夠,是利益不對等。

把這麼大的部位交給任何銀行,等於把對方變成他的合夥人,風險共擔。

第二個原因是資訊敏感

Standard Oil 正在被反托拉斯調查,Rockefeller 個人財務的每一筆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外部金融機構不可信。

不是不專業,是不安全。

第三個原因是跨領域整合

稅務、法律、投資、捐贈四件事,當時沒有任何一個外部單位能整合處理。

自己整合,比一家家串聯外部供應商成本低。

19 年後,1911 年,Standard Oil 真的被反托拉斯法強制拆分。

Rockefeller 個人財富從「公司股權」變成「現金 + 多家子公司股票」——家辦的角色從「協助持有」一夜之間升級為「主動配置」。

如果他沒有 1882 年那個提前 29 年的準備,1911 年的拆分大概會打亂他全部的財務節奏。


二、SFO 的演化:從封閉到對外

Rockefeller 的模式被同時代的鉅富迅速模仿。

1907 年,鋼鐵大亨 Andrew Carnegie 的合夥人 Henry Phipps Jr. 在賣掉 Carnegie Steel 持股後,成立 Bessemer Trust。

當時是純粹的 Phipps 家族 SFO。

1930 年代大蕭條後,更多家族跟進建自家辦公室——Pitcairn、Pew、Mellon。

理由都一樣:對銀行的信任崩盤了。

接下來幾十年,SFO 一直停在「封閉」的狀態。

一個家族建一個,服務自己,結束。

直到 1974 年,Bessemer Trust 做了一個決定:對其他家族開放。

這是世界上第一個 Multi-Family Office(MFO)。

家辦從「自家用具」變成「可以賣給別人的服務」——這個看似簡單的轉換,後來生出了一整個產業。


跟 SFO 並行的,還有歐洲的傳統私行。

Lombard Odier(1796 年成立)、Pictet(1805)、Mirabaud(1819)——日內瓦這幾家百年老牌,從一開始就是「服務多個家族」的架構。

但這些是 private bank,不是 family office。

差別在主理人的身份:
私行是銀行業,賺手續費 + 管理費;
家辦是受託人,只賺管理費,不從產品端拿任何回扣。

隨著時間推移,這兩條線在實務上開始模糊。

Pictet 與 Lombard Odier 在 2014 年都從合夥制(unlimited liability)轉成股份有限公司。

規模從幾十億瑞郎成長到 1,880 億瑞郎以上。

服務內容已經跟 MFO 沒太大差別。

現在,全球有約 10,000 家 SFO,管理的資產加起來大概 USD 6 兆(UBS Global Family Office Report 2024)。

UBS 調查的 320 家 SFO,每家平均 AUM USD 16 億。


三、一百年後,另一邊的人也決定造工具

1980 年代初,瑞士日內瓦。

跟 Rockefeller 不同的是,這次決定造工具的人不是客戶,是員工。

一批 UBS、Credit Suisse、Pictet 的資深 banker。

他們的處境很尷尬。

客戶把錢交給他們時,信任的是「這個人」;
但他們的薪水條上,KPI 寫的是「賣銀行自己的商品有多少」。

這個矛盾在 1970 年代石油危機 + 浮動匯率制度上路後越來越大。

客戶的財富越來越複雜——跨幣別、跨資產、跨稅務區。

銀行的商品越來越標準化——一線業務員只能賣總行設計好的產品。

於是有人決定走出來。

但他們做了一個跟 Sonnenfeldt 不一樣的選擇——沒有完全切斷與銀行的關係。

他們發明了一個結構:LPOA(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有限授權書)。


四、LPOA 是 EAM 的關鍵 IP

LPOA 是 EAM(External Asset Manager)這個位置的核心發明。

設計很巧。

客戶資產留在原銀行 custody——銀行不流失 AUM,有動機合作。

操作權交給 EAM——買賣下單由 EAM 決定,但錢仍在銀行帳戶。

EAM 不持有客戶任何一塊錢——降低 EAM 端的監管負擔。

客戶得到獨立顧問——EAM 不從銀行的商品線抽佣,只從客戶端收 AUM%。

這個雙頭結構(custody 在銀行、操作在 EAM)解決了三方問題:

  • 銀行保住資產
  • EAM 拿到獨立性
  • 客戶拿到對齊的服務

這是 EAM 跟美國 RIA 最大的差別。

RIA 的 custody 在 Schwab 這類獨立 custodian——不是銀行。

EAM 的 custody 還在銀行體系內。

一個更獨立、一個更貼近銀行體系。


2008 金融危機後,這個結構出現了一個有趣的反向動態。

危機後,瑞士銀行被監管壓得喘不過氣,許多「難搞客戶」(高需求、低利潤、複雜跨境)變成內部燙手山芋。

銀行開始主動把這些客戶推給 EAM——保住 custody AUM 比賺手續費重要太多。

EAM 的數量與規模從這時開始爆發。

2020 年,瑞士通過 FinIA(金融機構法)+ FinSA(金融服務法),把 EAM 從原本的「自律」正式納入 FINMA 監管。

一刀篩掉資源不夠的小業者,留下的更專業。

到 2024 年,瑞士有約 1,300 家獨立資產管理人(IAM/EAM),管理資產合計約 CHF 887 billion(FIN21 研究)。

這個規模已經超過 Pictet 全球 AUM,接近 UBS Global Wealth Management 在瑞士境內的規模。

過去十五年,這個結構也擴散到亞洲——新加坡(MAS CMS 牌照)成長最快、香港(SFC Type 9 牌照)在 2020 後因地緣風險停滯、杜拜成為新崛起的選項。


五、為什麼 SFO 走封閉、EAM 走市場?

兩個位置都是「業者沒給我我就自己造」,但 140 年下來走出兩條完全不同的路。

維度 SFO EAM
發起人 客戶(富豪本人) 員工(出走的 banker)
動機 內部整合需求 利益對齊需求
規模門檻 USD 100M+ 才划算 客戶 USD 1M+ 即可服務
與銀行關係 完全脫離 保持 custody 連結(LPOA)
商業化 1974 後才有 MFO 天生就是 B2C 商業模式
典型結構 封閉、家族治理 開放、機構化

老喬認為,這個分岔有三個結構性原因。


第一個原因是規模差異。

SFO 起源於財富極度集中的鉅富——Rockefeller、Carnegie、Phipps。

這個量級的人全球加起來不到一萬個家族。

他們不需要市場化——市場化反而稀釋他們的隱私與控制。

EAM 起源於資深 banker 服務的「上層中產 + 中等富裕」客戶。

這個量級的人全球幾百萬。

他們需要的是「能負擔得起的獨立顧問」,所以 EAM 一開始就必須是個 B2C 商業模式。


第二個原因是監管路徑。

SFO 在大多數國家不需要任何牌照——「自己管自己的錢」是最自由的金融行為。

SFO 容易封閉,沒有監管約束的對外義務。

EAM 從一開始就需要某種監管——瑞士 FINMA、新加坡 MAS、香港 SFC。

監管的存在反而強迫 EAM 必須對外解釋自己——透明度、合規、報告——這些東西天然把 EAM 推向市場化。


第三個原因是地理基底。

SFO 起源於美國——一個「單一語系、單一稅務、單一監管」的大國。

SFO 可以一直封閉,因為「家族全部在一個系統內」。

EAM 起源於瑞士——一個「跨幣別、跨稅務、跨語系」的小國,客戶天生來自全世界。

EAM 從一開始就是「多家族、跨境結構」,規模化是必要而不是選項。


六、台灣能學哪一邊?

兩個位置在台灣的對應現況都尷尬。

SFO 端:有,但低調。

少數第一代企業家(電子業、金融業、傳產)有自己的家族辦公室。

整體沒有 MFO 商業化形態——沒有任何台灣機構公開提供「我幫你經營你的家辦」的服務。

最接近的是少數私行的「家辦顧問部門」,本質還是私行。

EAM 端:完整空白。

台灣沒有 EAM 專法、沒有 LPOA 機制。

投顧法允許「全權委託投資」,但本質與 EAM 還有距離。

實務上,台灣高資產客戶若想用 EAM 結構,只能透過新加坡或香港的境外平台。

這也是為什麼 2024 年金管會「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會把這個區段放進來。


這兩個位置在台灣不是「選一個切入」的問題,而是「各學一半」的問題。

從 SFO 學的是內部治理:跨領域整合(投資、稅務、法律、傳承一體化)、跨期視野(以世代為單位思考)、governance 紀律(寫下 Investment Policy Statement,而不是憑感覺)。

從 EAM 學的是商業設計:LPOA 雙頭結構這個發明是現代資產管理的關鍵 IP,獨立性如何商業化(不從商品端抽佣、只從客戶端收費),跨境視野(台灣高資產客戶天生就是跨境配置者,需求一直存在,只是沒人接)。

把 SFO 的治理紀律套到 EAM 的商業結構上——這可能是台灣這個區段未來真正會出現的形態。


七、回到 26 Broadway 的那個決定

回頭看 1882 年那個決定,Rockefeller 其實沒有做什麼特別偉大的事。

他只是承認了一個事實。

「沒有任何外部單位的利益跟我完全對齊。如果我要對齊,老喬得自己建。」

140 年後,這句話依然成立。

只是現在,不需要 Rockefeller 等級的財富才能做這件事——家辦的真正內核不是規模,是「把自己當作一個跨期經營的單位」。

老喬這幾年慢慢摸索出一個架構,叫做「One-Person Family Office」——一個人的家辦。

不需要團隊、不需要辦公室、不需要 USD 100M。

需要的只是:一份寫得出來的 Investment Policy、一套不靠自律靠結構的 governance、一個以十年為單位思考的 mindset。

這件事留到第 7 篇展開,今天先講到這裡。


資料來源 / 進一步閱讀

一、Rockefeller Family Office

二、Bessemer Trust 與 MFO 起源

三、UBS Global Family Office Report 2024

四、Geneva 私行與 Pictet / Lombard Odier

五、瑞士 EAM 起源與現況

六、瑞士監管(FinIA / FinSA)

七、亞洲 EAM

八、台灣對應(後續第 6 篇深挖)


註:本文為「資產管理行業地圖」系列第 2 篇,共 7 篇。前一篇:[資產管理 200 年:從 Rockefeller 到 Tiger 21,誰為誰工作?]

老喬備注

本篇為研究產出,如果有幻想的地方
歡迎與老喬反饋

這代表老喬也被腦補了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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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與警語

本篇是個人的研究筆記,不是投資與金融建議。
知識的累積與運用,是致富的不二法門,期待在路上與各位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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